财会信报 17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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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当至少实施一次,评价结果应当告知被评价机关及被评价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将正向激励与过错惩戒相结合,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结果运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