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 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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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指采用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身体上的虐待或心理上的压力方式,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式和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所谓“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就是反对施加压力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证人证明自己有罪或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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