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 16年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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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热点条款比如“商标侵权认定”、“在先权利”及“合理使用”等一直以来备受行业内关注。商标侵权认定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作为判断标准的,而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因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也非一成不变。商品标识不等于商标,不是所有突出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识都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除非该标识起到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否则就适用第五十七条。而对于一个标识是否起到了商标作用的判断标准则应当与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消费习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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